为规范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控制基金销售的相关风险,确保基金产品的销售过程符合监管部门的适用性要求,降低因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我行制定了开放式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 我行引入基金产品代销时,需对拟引入的基金产品进行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等级。产品的风险等级将作为我行向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的重要依据。
二、 我行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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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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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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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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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三、
我行代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等级。
四、 我行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及风险等级设置办法如下:
(一)新基金
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分类和基金合同对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对以下类型基金的风险等级分别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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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股票型基金(含指数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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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等级: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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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等级:二级市场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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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等级:一级市场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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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等级:货币市场基金、短债型基金。
(二)已成立的基金
根据晨星(中国)的基金分类先确定一个初始风险等级,再每年综合考虑基金的规模、合规性和业绩表现等调整项,最终确定基金的风险等级,并定期更新和调整。具体如下:
1、根据晨星(中国)分类确定基金的初始风险等级
短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的初始等级为低风险等级;普通债券型基金的初始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保守混合型、保本和激进债券型基金的初始等级为中等风险等级;标准混合型基金的初始等级为较高风险等级;股票型和激进配置型基金的初始等级为高风险等级。
2、根据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和合规性等调整项,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对于符合下述任一调整项的,调增一级风险等级。如符合其中两个调整项的,可调增两级风险等级。其中股票型、激进配置型基金的风险等级已属最高级别,货币型、短债型基金的产品特性决定其风险较低,对上述基金暂不对其初始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其它基金类型的风险等级调整规则如下:
(1)如基金的晨星(中国)三年期评级为一星,在初始风险等级上调增一级;评级结果为二星到五星的基金不再调增风险等级;
(2)如基金在最近的一个季度季报里(年审时采用最近一个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的规模小于1亿份(含),或大于200亿份(含),该基金的风险等级在初始等级基础上调增一级;
(3)过去1年内,如基金有重大违规行为发生,且被监管机构处以公开处罚的,或1年内发生两次或以上违规行为的,其风险等级在初始等级上调增一级。
五、
对基金产品的评估应基于公开信息,也可利用基金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如利用基金公司提供的信息,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解。
六、我行将定期对基金产品表现进行跟踪,并对所有已代销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年审,根据年审结果重新设置风险等级。
特别声明:
本风险等级评定方法仅提供投资者作参考之用,不作为投资建议。投资者不能依赖本评定方法而取代自身独立判断,因使用本评定方法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简称“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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